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结合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当场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的人员,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不当场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他人员,宣誓仪式分别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将组织宪法宣誓的情况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人数较多时,可以分批宣誓。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在当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领誓人、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组织宪法宣誓时,全体人员应当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先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当位置设置宣誓誓词。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式职业服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或者通过结果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当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宣誓人在会场主席台旁侧区域列队等候;
(二)设置宣誓台并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护送国旗入场或者安放悬挂国旗或者国徽的宣誓板;
(三)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但宪法宣誓仪式如果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式在同一个半天举行,可以只安排在闭幕式上奏唱国歌;
(四)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的宣誓人,按主持人指令分别步入宣誓台前面,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
(五)主持人宣布“请宣誓”;
(六)宣誓人宣誓;
(七)宣誓完毕后,宣誓人按主持人指令就座。护送国旗退场或者移走悬挂国旗或者国徽的宣誓板,移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宣誓台。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当场颁发任命书之后、会议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主持人主持,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宣誓人在会议室后面区域依次就座;
(二)设置宣誓台并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放悬挂国旗或者国徽的宣誓板;
(三)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的宣誓人,按主持人指令分别步入宣誓台前面,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
(五)主持人宣布“请宣誓”;
(六)宣誓人宣誓;
(七)宣誓完毕后,宣誓人按主持人指令就座。
第十二条 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生病、出差、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当次宣誓仪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书面请假,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宪法宣誓后,在本届期间一年以内担任同一级别其他职务时,可以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宪法宣誓台账,收集完善宪法宣誓档案资料。
宪法宣誓活动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