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于近日出台《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对低保认定条件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办法》调整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订为“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也就是说,我市低保对象不仅限于我市本地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可以有外地户籍,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特殊情况可实施“单人保”,《办法》明确了四类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特殊情形: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法》还调整了工资性收入计算方式,对稳定就业但不能提供收入证明人员的工资性收入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整为“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调整种植养殖收入计算方式,种植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核算基数由“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调整为“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在保证我市原有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项目不减少的基础上,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名称进行了整合和归类,更为规范。同时,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在低保家庭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限额标准方面,《办法》将低保家庭人均存款等金融资产限额标准由“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调整为“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此外,《办法》增加了“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规定;增加了低保对象自费出国旅游等排除性认定内容,对于高标准消费等,有违低保制度的初衷,对此进行排除性规定,确保制度更加公平合理。